







关于转发省财政厅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181165 | 发文字号: | 陕交函〔2011〕753号 |
发布机构: | 厅办公室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
名称: |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陕交函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1-11-19 |
厅直各有关单位:
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,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,现将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陕财办综〔2011〕92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1995年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《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》,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《办法》中的相关规定,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。
二、各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财务票据,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到同级民政部门领购。财政票据要按照凭证领购、分次限量、核旧领新的制度进行领购,首次或再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,应按照《办法》中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,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领购事项。
三、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登记、管理、使用制度,设置必要的票据登记账册,并落实专人管理,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用、结报核销和保管。
附件: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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